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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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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9-0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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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概要描述】黑国土资办发〔2016〕22号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森工、友谊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不动产“抵押难、抵押贵、抵押慢,甚至根本无法办理”的问题,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规定,发现问题严肃问责”的批示要求,现就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1. 本着原有证书“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直接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2.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可直接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经依法拍卖该不动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对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可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抵押权实现时,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由要求权利人对登记标的物进行重新测绘或评估;

  5. 乡镇、村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持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二、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1.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且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在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2.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拿出解决意见后,再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3.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依法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在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三、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要求,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严禁非法设置前提条件、变相搭车收费等情况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的,要特事特办,解决急需问题。

  四、担保公司依法取得省级金融主管部门《金融许可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为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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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土资办发〔2016〕22号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森工、友谊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不动产“抵押难、抵押贵、抵押慢,甚至根本无法办理”的问题,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按照省委省政府优化发展环境规定,发现问题严肃问责”的批示要求,现就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1. 本着原有证书“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直接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2.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可直接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经依法拍卖该不动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 对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可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抵押权实现时,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为由要求权利人对登记标的物进行重新测绘或评估;

  5. 乡镇、村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持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二、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1.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且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在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2.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拿出解决意见后,再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3.没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依法补办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在为权利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三、 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的要求,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严禁非法设置前提条件、变相搭车收费等情况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之日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的,要特事特办,解决急需问题。

  四、担保公司依法取得省级金融主管部门《金融许可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为其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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