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财政政策体系促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20-09-0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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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中小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统计,占全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提供了8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了75%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贡献了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
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及时研究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财税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构建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财政部企业司司长刘玉廷说。
税费减免 减轻税负之重
中小企业一般成本较高,利润微薄,生存压力较大,对税费负担更为敏感。因此,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并对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于应纳税额较小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经核定可以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并将范围从3万元扩大到6万元。此外,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该项政策直接惠及小微企业,关系着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同时,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2012年以来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0亿元。2013年,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了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取消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上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经济负担约40亿元,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