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出台50条“硬核”措施 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加力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稳住经济基本盘,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基础上,及时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大范围政策,切实纾解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应享尽享、直达快享的要求,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市县退税资金保障,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坚持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加强政策宏观指导,压实各地、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转移支付分解下达时限要求,对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直有关部门收到资金后按规定及时下达。落实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对未及时分配下达或无法形成实际支出的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落实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建设,争取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积极谋划“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项目,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新增规模,积极扩大授信规模和业务覆盖面,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分档奖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视需要及时增加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提升担保能力。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面向具备产能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比例由30%以上提高到40%以上,对于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困难程度条件,迅速落实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阶段性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   8.扩大受疫情影响减免“两税”政策适用范围。在现行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自有房产免“两税”政策基础上,政策惠及范围扩大到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坐落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精准落实金融政策   9.启动实施“双稳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返乡农民工、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等群体新增担保贷款发生不良时,通过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予以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力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困、稳岗、扩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按照0.5%收取,对单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担保贷款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10.对重点群体贷款实行延期。引导银行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至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   1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及正面激励和评价考核,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精准落地,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贷款户数实现快速增长,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积极争取扩大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优化“银税互动”中小微企业授信的审批和风控模式,继续扩大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推广“信易贷”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和订单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省级财政在现有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再予安排10亿元纾困贷款周转金,用于增加各市(地)贷款周转金规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贷款周转困难,新增纾困贷款周转金执行期至2023年1月31日。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2.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深入实施企业上市“紫丁香计划”,多领域、多渠道挖掘上市后备企业资源,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达到300家以上。完善服务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省内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等基金与拟上市企业对接,及时兑现企业上市分阶段奖补政策,力争全年过会、在审、申报企业达到10家以上。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再融资,支持省内国有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债。   13.积极扩大社会融资。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做好协调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等平台,常态化公开推介有吸引力的项目,促进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1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强化引导激励,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结合产业区域发展基础和优势,着力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等新引擎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主攻方向,科学编制招商图谱。强化精准招商,着力引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落地。瞄准“六强企业”,扩大与国企、民企的合作领域,引进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的引领型龙头项目。办好“哈洽会”、亚布力论坛、龙商回归大会、世界5G大会等主场展会,跟进投洽会、进博会、服贸会、高交会等国内重点展会,嫁接更多招商引资契合点。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积极为投资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优质服务。   15.创新完善支持项目建设举措。开辟服务项目“快速通道”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容缺预审批、承诺即开工、“拿地即开工”等创新举措,利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企业投资核准、节能审查“一网通办”,企业一趟不跑“不见面审批”。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已审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6月底前应开尽开,9月底开工率90%以上,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80%以上,按期竣工率100%。   16.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坚持服务围着项目转、要素跟着项目走,整体提升项目资金及用地用能用水等全要素保障水平,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要求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对用地符合法定条件、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急需开工建设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制度;落实政府征地主体责任,允许当地政府承诺式申请,相关要件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补齐。水电气运和市政配套等优先保障,探索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加力政策跟进,强化全过程全链条服务保障,推动项目建设提速提效。   17.全力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接落实好国家加快推进一批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政策,提速推进松花江连通工程、挠力河下游治理工程、林海水库前期工作,完善资金筹措方案,加快环评、土地预审办理,完善可研报告,力争年内开工建设。新开工青龙莲花河等9处重点涝区治理、嫩江民兵等26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建设关门嘴子水库,实施五常龙凤山等24处大中型灌区改造、挠力河等14条主要支流以及53条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大力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切实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18.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项目资金,积极争取铁路建设债券支持,推动佳鹤铁路改造建成投用,铁伊高铁、北黑铁路改造工程建设提速,哈绥铁高铁加快开工建设。续建吉黑等高速公路650公里,新开工鹤岗至伊春等高速公路600公里,建设普通国省道2000公里,完成1300公里普通国省道和500公里高速公路维修改造,建设农村公路4000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300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座。推进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加快推进鹤岗、绥化机场年内立项批复,加快漠河、鸡西等运输机场改扩建及呼玛通用机场项目建设。   19.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主干电网建设,建成500千伏安北输变电工程,开工建设500千伏兴福和松北变电站扩建工程。积极推进重大项目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建成投运佳鹤高铁配套供电工程,积极推进铁伊高铁、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二期扩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网延伸工程建设,保障沿边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用电需求。积极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建设。   20.加强沿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国家支持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政策,加快推进绥芬河、东宁口岸隔离留验、检疫检测业务用房建设,积极推进口岸监管仓库等配套设施建设。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强口岸后方通道建设,积极推进绥化至北安(龙镇)铁路改造、佳木斯至同江(抚远)铁路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加快建设国道嘉临公路嘉荫至汤旺河段等工程,新开工同哈公路哈鱼岛至三村段等项目。加快推进绥芬河机场实现通航。积极推进嘉荫、同江、逊克等通用机场前期工作。   21.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双千兆”建设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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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通知》包括十二个部分共42条,主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持续提升服务效率、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相关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要求银行优化调整考核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延期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区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评估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等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的贷款,在延期过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2022年减免3—6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困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不超过3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制度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   (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二十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或免予追责。   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特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有效加强信贷管理   (三十三)区别对待涉企风险。银行机构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能搞“一刀切”。   (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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