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兵不动”释放了什么信号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2022年6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45%,均与上月持平,符合市场预期。   6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了2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期限1年,中标利率2.85%,与上月持平。MLF利率保持不变,意味着当月LPR的定价基础没有变化。加点方面,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无论从银行资金成本还是贷款市场供需平衡角度看,6月份报价行都缺乏下调加点的动力。另外,5月份5年期以上LPR报价下调15个基点,幅度较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化了4月份降准、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等对银行负债成本下降带来的效果。由此,6月份LPR报价不变符合市场普遍预期。   从宏观经济数据看,5月份,消费、投资和工业生产都转入回升过程,经济回暖迹象明显。5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长0.72%,环比增速由4月份的下降0.82%转为正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下降6.7%,降幅比4月份收窄4.4个百分点;工业产出同比转正为0.7%,超市场预期。5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1.89万亿元,同比多增3920亿元,环比大增近2倍。房地产市场方面,6月中旬以来,30个大中城市新房成交数据出现改善迹象。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前期稳增长增量政策靠前发力,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纾困助企和稳增长政策效果正在显现,短期政策有望转入观望期。   从金融角度看,近期已经出台的稳增长措施包括,国务院出台《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5项货币金融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将全国层面新发放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降低20个基点;5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较上月下降15个基点。王青表示,当前的重点是将前期这些稳增长、稳楼市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政策面将观察这些措施在推动经济修复、楼市回暖方面的具体效果。   “6月份LPR报价不变,不会影响实际贷款利率延续下调。”王青表示,当前经济正处于修复期,政策面正在着力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让利实体经济。由此,着眼于激发企业和居民信贷需求,短期内银行有动力继续下调实际贷款利率。此外,近期普惠小微信贷支持力度加大、设立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结构性政策也在全面发力。这在带动银行贷款增量扩面的同时,也会形成一定“减价”效应。   不过,周茂华表示,受复杂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部分中小银行盈利与负债压力较大。如何进一步激发银行的让利意愿、引导实际贷款利率下行,在当前非常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LPR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王青分析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促进银行跟踪市场利率变化,提升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能力,维护存款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当前的直接目标就是推动刚性偏强的存款利率跟进市场利率下调。   从效果看,新机制建立后,工农中建交邮储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均已于4月下旬下调了1年期以上期限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部分地方法人银行也相应进行下调。人民银行发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4月最后一周(4月25日—5月1日),全国金融机构新发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7%,较前一周下降10个基点。   “事实上,银行存款成本下降也是推动5月份5年期LPR报价下降的重要动力之一。”王青预计,接下来金融管理部门会深入挖掘新机制在带动存款利率下行方面的潜力,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发挥LPR改革效能,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这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兼顾内外平衡”的一个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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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59条政策措施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一、更多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促进降低利率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更多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确保政策红利广泛惠及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用好降准释放资金,对于受疫情实质影响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考核容忍度。持续深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上半年实现再贷款投放150亿元、再贴现投放120亿元。全省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二、推动银企有效开展融资对接   与发改、工信、科技、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建立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并动态更新,省、市、县三级联动,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年内对接各类市场主体总数超3000家,发放贷款超300亿元。   三、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内部政策安排,积极提供首贷、续贷、信用贷支持,持续开发完善主动授信、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人民银行按照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2022年全省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新培育普惠小微首贷企业超5000户;续贷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超3000户;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超20%。   四、强化受困群体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人群,指导金融机构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2022年全省银行机构个体工商户贷款同比增速力争超18%。   五、满足备春耕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资金需求   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开发线上贷款产品和模式,持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发挥省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支持非政策性银行机构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开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支持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全年涉农贷款增速力争高于上年同期2个百分点以上。   六、做好煤炭等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工作   指导金融机构对传统能源企业不随意抽贷、断贷或制定信贷限制措施。主动对接煤炭安全生产建设、煤炭购买储备等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更多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七、加大对交通物流行业金融支持力度   推动金融机构与交通运输、商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交通物流行业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八、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更多使用科技创新再贷款,加大对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产业链龙头和核心企业名单,动态推送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九、加大对有效投资和重大项目金融支持力度   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百大项目”“百千万工程”,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2022年工业贷款、工业中长期贷款、制造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同期。   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发展   组织开展入户走访、一对一辅导、集中培训、顾问咨询等服务活动,因企施策,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对工信部门“专精特新”名单企业,指导金融机构“一对一”提供对接融资服务。2022年驻企金融联络员人数超1000人、入驻企业数超3000户。   十一、加大对绿色产业金融支持力度   梳理绿色企业和项目,通过“人民银行龙江绿金云服务平台”公示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模式、案例及绿色企业融资需求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十二、切实做好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指导金融机构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十三、强化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金融支持   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积极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丰富新市民信贷产品供给,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十四、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   指导银行机构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银行机构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要求银行机构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根据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幅度同步落实降低收单服务费。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五、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较大群体征信权益   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群体,要求金融机构高效落实“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加快相关逾期记录调整速度,确保对上述群体影响降到最低。   十六、发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线上政采贷业务   推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与我省政府采购系统实现对接和数据共享,开展企业专题培训,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线上政采贷业务,使中标供应商1-2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提高融资效率。   十七、助力税款资金准确、高效抵达企业账户   优化国库管理,及时办理各类企业退税业务,利用人民银行《电子退库自动审核程序》,高效校验电子信息,提升电子退税效率。6月底前完成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其他类退税全年时段即来即办,第一时间将资金退付到位。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   全方位、多层次、多媒介主动开展企业汇率风险中性宣传和教育。组织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外汇衍生品业务。切实推动银行提升基层一线服务能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客户建立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适当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衍生品交易成本。   十九、稳步提升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度   在全省范围内筛选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简化结算流程,丰富人民币投融资产品。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存在的问题。   二十、着力解决涉外市场主体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开通电话咨询、网上留言、线上调查、走访暗访、座谈沟通、函询征求六大涉外市场主体问题反馈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扩大公众知晓范围。指导银行快速解决问题,答复率100%,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外汇服务需求。   二十一、加大制贩假币犯罪打击力度   强化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研判,加强警银合作,源头打击假币犯罪,使人民群众免受经济损失或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二十二、建立健全金融纠纷调解体系   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与基层法院建立直接合作机制,简化金融纠纷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加强调解书法律效力,避免纠纷久拖不决。在东宁等地试点建设县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建立省、市、县三级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省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各成员单位专业优势,协同处置,共享数据,提高金融监管部门履职效率,降低金融机构重复处置压力。   二十三、强化政策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大力宣传金融政策,公布热线电话,安排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负责接听并受理咨询,帮助社会公众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形成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黑龙江银保监局   一、落实纾困政策,保护市场主体发展信心   (一)落实续贷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支持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原则上“应续尽续”。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加大倾斜力度,协商做好到期还款付息安排。要综合采取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客户,相关贷款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免收罚息。   (二)加大贷款投放。全年各项贷款增长8.5%以上。银行机构要制定全年信贷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地市、部门,积极向上申请额度,确保自身各项贷款增速不低于系统内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全省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总体部署,足额预留信贷额度,有重点、分类别,确保充足的信贷融资供给。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等行业,以及确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三)强化保险保障。积极有效增加保险供给,同时视情况开辟理赔绿色通道,保证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发设计价格低、覆盖全、责任广的责任保险、营业中断险、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等。鼓励拓展保险服务,适当延长封闭管理地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单期限,适当降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企业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的费率。鼓励保险机构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   二、聚焦重点人群,持续推进普惠金融覆盖面   (四)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实现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即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用好全省金融服务队、“百行进万企”数据、开户行对接等方式,着力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和“首贷户”,鼓励“能贷尽贷”,着力提高“首贷户”占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覆盖,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   (五)保障“三农”发展需求。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鼓励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合理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充分满足春耕生产、畜牧业、中药种植、“小菜园”建设等资金需求,助力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提升。努力实现全省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力争实现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其各项贷款增速。   (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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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纾困!黑龙江又一波福利来了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助企纾困就是急企业之所急,真金白银的货币金融政策支持可为企业发展积蓄后劲。在22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全省金融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第三场新闻发布会上,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和人保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带着满满的“福利”,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信贷投放增量扩面   “作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企纾困是我们的职责和使命。”哈尔滨银行监事会主席王海滨表示,年初以来,哈尔滨银行结合近期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相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了《哈尔滨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百项措施》,年内,黑龙江省内贷款增量在全行贷款增量中占比要达到70%以上;3年内在哈尔滨新区等省内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信贷投放超千亿元。   龙江银行为充分体现地方法人机构责任与担当,全力满足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复工复产合理融资需求,其副行长姜峰表示,增加中小微信贷投放量,全年单列210亿元新增信贷计划,确保客户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   “保市场主体稳存量、扩增量、优结构,持续加大对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纾困解难的资源倾斜,精准滴灌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做到‘应贷尽贷’”。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王义平进一步补充说,要加大信贷投放,推动贷款实现增量扩面。2022年,当年计划累计投放不低于4000亿元,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低于3150亿元,各项贷款增加不低于130亿元。   优化服务暖心惠企   高速、高效、高质量。哈尔滨银行为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复苏,专门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业务受理三先原则。客户资料提供齐全后,做到准入优先、审查审批优先、规模优先。建立7×24小时绿色审查审批通道,及时受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以此提高服务效率。   “我们出台的16条助企纾困举措,旨在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更优的服务、更快的速度落实金融助企纾困政策,用心用情用力传递‘农信温度’,助力市场主体渡难关、稳发展。”王义平说,我们会强力推动纾困解难“绿色通道”服务长效化运行。继续丰富和完善线上办贷模式,为各类客户提供更多足不出户、线上办理的优质产品方案。强化贷款公开承诺机制建设,积极向辖内各类客户群体公开贷款办理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渠道、联系方式等要素,提高金融服务知晓率和对接率。   让利于民惠利于企   “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当前稳经济、稳增长面临挑战,人保财险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减轻疫情带来的冲击影响方面,采取多项措施,为参保企业降负增保。”董国升说,在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方面,公司将加大承保折扣力度,降低企业保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费延长保期,并为客户办理分期缴费,减轻企业缴费压力。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持续向市场主体减费让利。王义平表示,农信社将指导各级行社继续合理下调贷款利率,普惠型小微贷款利率原则不高于上年,真正做到让利于民、惠利于企。   龙江银行在配套出台的九项支持政策中也表示,通过减费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开户手续费、账户服务费、转账汇款手续费等费用,主动承担抵押物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可享受低至3.7%的优惠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等客群,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采取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计划、增加宽限期、减免罚息等方式,助企纾困。   记者:付宇 李播   摄影:荆天旭   见习编辑:薄勋   审核:姜明   统筹:孙佳薇 杨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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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信担保首笔市级“双稳基金”贷款担保成功发放

  日前,均信担保首笔市级“双稳基金”贷款担保成功发放。本笔贷款在木兰农商行支持下,为一户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00万元,该企业坐落于哈尔滨新区智谷六街,主营智能设备和医药科技等研发制造,与工大智能制造产业园相连,企业急需资金采购原材料复工复产,从客户申请到贷款成功发放仅用了3天时间。该笔“双稳基金”贷款采取免抵押信用反担保的方式,并给予利率优惠和保费优惠的政策,解了企业燃眉之急,助力企业顺利实现投产运营。 企业新建场地   均信担保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金融政策实施办法》,切实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社会责任,制定多项助企惠企措施,重点面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支持稳企稳岗、保就业、保民生、促发展。 均信担保助企惠企政策措施:   1,加强对在保企业的续保服务,维护企业资金链稳定。   对于有续贷需求和暂时遇到困难的在保客户,积极协调合作银行进行续保续贷,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2,创新反担保模式,加大重点行业担保支持力度。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建筑工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担保支持力度。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多样地创新反担保模式和扩大担保抵押物范围,采用房产抵押、车辆抵押、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商业汇票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等多种反担保方式,一业一策、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担保方案,破解企业资信不足和抵押物缺乏带来的担保障碍,满足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3,积极开展省市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对在保的省稳企稳岗担保贷款项目继续执行延期政策,积极开展新一轮的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和哈尔滨市新推出的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对于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项目采用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方式,给予优惠保费的政策。   4,扩大担保覆盖面,和提升服务质效。   积极发挥公司在省内34家分公司的属地化作用,下沉服务渠道,贴近省内中小微企业服务;有效通过网络审批和线上办理方式优化流程提升效率;使用不动产互联网+登记系统线上办理抵押登记,更快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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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多措并举为实体企业纾困解难

  在上市公司加速从疫情影响中恢复的重要关头,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利好政策再度加码。6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自律监管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这是继5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以及5月3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支持行业发展的通知》之后,资本市场多措并举支持实体经济恢复的又一重要举措。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在保障创业板企业上市审核方面,深交所表示,在符合创业板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中介机构经核查其2022年业绩大幅下滑确属受疫情影响且未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通过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专项核查报告,正常推进相关审核工作。   “对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支持其重大并购重组及再融资,可以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限制。”深交所表示,符合重组法定条件,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者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且发行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不再进行审核问询;取得重大资产重组批文后,可以申请在不超过24个月内实施完毕。   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有助于快速补充企业现金流。疫情防控期间,不少企业在生产无法正常开展、企业订单和营业收入大幅减少的同时,依然需要支付工资、房租、银行利息等刚性支出。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限制,可以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提出,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融资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发行,支持航空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仓储物流、交通运输、能源及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ABS)产品。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主题债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其他企业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债券,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支持符合条件上市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支持发行供应链金融ABS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资产,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支持通过信用保护工具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深交所表示,将通过多种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公募REITs盘活存量资源   在此次《通知》中,通过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再次被提及。深交所表示,支持基础设施公募REITs加快发行上市。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能源、水利等行业企业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支持上市REITs通过扩募、购买资产等方式做优做强。   今年6月,市场上首单清洁能源类公募REITs产品——鹏华深圳能源清洁能源REIT获证监会批准并进入询价阶段。公开资料显示,其底层资产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深圳市大鹏新区的深圳能源东部电厂(一期)项目。住房租赁REITs也有了新进展,其中,中金厦门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项目状态均显示“已反馈”,而红土创新深圳人才安居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项目状态目前为“已问询”。   此外,深交所还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允许优质房地产企业进一步拓宽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兼并收购出险房地产企业项目,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监管措施柔性安排   今年上半年,沪深交易所先后多次发布降费让利相关举措。在前期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继续降费让利,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此前,上交所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将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原每个交易单元每年4.5万元下调至每个交易单元每年3万元,指导下属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免收2022年度上证路演云服务和上证链服务费用等,预计将向市场主体年让利超过4.33亿元。深交所此次将对债券相关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在支持实体经济恢复过程中,监管层实施监管措施柔性安排,体现监管弹性。今年5月,证监会表示,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平仓,柔性处理。   深交所发布的《通知》也显示,鼓励证券公司对客户违约柔性处理,对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违约客户,鼓励证券公司采取延长追加担保物期限、调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方式柔性处理,暂缓违约处置。   另外,深交所还适当放宽发行审核问询回复时间,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时间延长3个月,告知函回复时限延长1个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限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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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总部设在哈尔滨,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哈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且年度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2.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认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认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认定)。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   4.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美国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恒生、日本日经、英国富时、德国DAX、法国CAC上市的企业。   5.与省、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总部功能的企业,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上一年度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含)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规模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五条 品牌建设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六条 能级提升奖励   总部企业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哈租用闲置国有房产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在哈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起10年后方可租售、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不动登记产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三)自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按照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第(一)、(二)、(三)款可自行选择,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   对总部企业除自建办公用房外,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落实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九条 政府“一站式”服务   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总部企业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初审,积极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总部企业,在哈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奖励资金兑现规定的,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他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除本政策措施第七条、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条款可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同类型条款兼得,扣除市财政配套省级奖励资金外的超额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七条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不包含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营业收入作为统计口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以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等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台接续政策,直至有关政策条款全部执行完毕。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2022年6月28日,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1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掌握《政策措施》,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措施》出台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强省会战略工作部署,强化对《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配套与补位支持,激发企业潜力、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在哈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措施》内容解读   《政策措施》包括总则、支持政策、管理监督、附则等四部分内容,共19条。   (一)关于总则   1.在认定条件方面,“一定区域内”指的是在黑龙江省、东北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对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   2.在认定标准方面,设定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种认定标准。除保留省认定标准“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外,增加了将百强企业、央企及其投资的二级以上子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等企业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条款。   3.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方面,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后备企业,支持高附加值企业加快发展,适当降低了对主营业务收入要求,提出了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前两年增速及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等认定标准。   新引进及存量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二)关于支持政策   1.落户奖励。本条款仅针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满足落户奖励的门槛标准的企业,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资金。   2.规模增长奖励。支持落户我市的总部企业扩大规模,对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20%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奖励减半。为加强稳定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的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   3.品牌建设奖励。为鼓励总部企业提升企业规模和综合实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晋级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其他500强的,给予不同额度的一次性奖励。   4.能级提升奖励。本条款参照省总部经济政策解读和实施细则执行,支持总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5.办公用房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包含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房、自建办公用房三种补贴方式。一是租用办公用房方面,新引进总部企业对租用本市闲置国有房产及其他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相应支持;二是在本市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按房价的10%给予相应补助。三是在本市首次自建办公用房的,满足计划分割销售面积要求的,可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享受土地基准地价优惠。   6.支持投资重大项目。为支持总部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政府“一站式”服务。为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为总部企业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   (三)关于管理监督   管理监督部分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相关细节和要求。   (四)关于附则   附则主要明确政策执行期限,对本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加以说明。   解读机构:市企业投资服务局   联系电话:8677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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